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
送出日期:2025 年 7 月 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24292
有(FOF)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
有(FOF)A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
有(FOF)C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每个开放日可申购,每份基金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个月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方宇翔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9-06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其他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商品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
括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投资范围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50%,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
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告显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
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7、风险管理策略。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2%+中证港股通综合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收益率×5%+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FOF)A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 100 万元 0.80%
认购费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M 〈 100 万元 1.00%
申购费(前收费)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N<6 个月 0.50%
赎回费
N≥6 个月 0
注: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再收取赎回费。针对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
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FOF)C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认购费 -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前收费) - 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 不收取赎回费
注: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的情况下方可赎回。本基金对持有满三个月后赎回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费方
管理费 0.60% 基金管理人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
个月持有(FOF)C)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费用,
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本基金
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6)再投资风险; (7)杠杆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2、信用风险;
(1)基金运作的风险; (2)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3)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风险;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
险;(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8)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www.htscamc.com,客服电话:4008895597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5688 号文准予注册的批
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等)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
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可阅读登载在本公司官网(https://www.htsc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规定。
解认购事宜。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实施侧袋
机制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商品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
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10%-50%,其中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 基金代码和简称
基金代码:024292
基金简称: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FOF)A
基金代码:024293
基金简称:华泰紫金多元均衡三个月持有(FOF)C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投资者认
购、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
得少于三个月。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发售。
(七)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九) 销售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等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
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十) 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
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二) 基金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及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8%)=297,619.05 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7,619.05=2,380.95 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1.00=297,649.0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得到 297,64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
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1.00=10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可得
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四)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 认购限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含认购
费)。详情请见各销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投资人开户
投资者需具有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
手续。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法定节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
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 一 11:30、13:00 一 17:00。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
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间(包括周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 17:00 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申请办
理。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 17:00 前。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银行卡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4) 《一般风险揭示书》、 《传真交易协议》、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个人税收
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签名;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
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
款交易” 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
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网上直销: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应按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
关规定缴款。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
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网
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
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
上查询系统查询,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
(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开户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
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9:30 一 11:30、13:00 一 17:00。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
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需公章确认);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经办人签字;
(7) 《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8)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一般风险揭示书》、 《机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必
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1)已填好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产品或服务不适当性警示及
投资者确认书》并签字(专业投资者免填);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汇款交易” 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39068357540
投资人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查询,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息;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1 层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 崔春
注册资本: 2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三)销售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客服电话: 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 https://www.htscamc.com
其他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电话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1234567.com.cn 9502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18.cn 9535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fund123.cn 4000-766-12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kenterui.jd.com 400 098 851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hcfunds.com 400-619-905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www.harvestwm.cn 400-021-885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www.zlfund.cn 4006-788-8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www.xinlande.com.cn 4001661188-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66liantai.com 400-118-11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erichfund.com 400-820-2899
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zdt.fund 021-2053888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tonghuafund.com 400-101-930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wacaijijin.com 021-5081067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noah-fund.com 400-821-539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yibaijin.com 4000-899-10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zzwealth.cn 400-6767-52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jianfortune.com 400673701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fund.sinosig.com 955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jiyufund.com.cn 40082053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5ifund.com 95255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95055-4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pytz.cn 021-6888908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taixincf.com 400004882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danjuanapp.com 400-159-928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yingmi.cn 400-021-1768
https://www.tencentwm.com/web/v3/in ? 95017(拨通后转 1 再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dex.shtml 转 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lu.com/ 400-866-66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e-chinalife.com/ 955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c.com.cn 9559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comm.com 955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400888888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sc108.com 9558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www.ehowbuy.com 400-700-966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https://www.ciccwm.com 0755-8208664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请详见基
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登记机构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电话: 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 白海燕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电话: (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 钱茹雯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过程中发生的与基金销售有关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发行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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